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及税款入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2000]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呼市、包头市、乌海市、乌盟、伊盟、巴盟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库:
关于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机构增值税纳税地点、税款分配计算等问题,自治区国税局曾以《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0]3号
,以下简称《通知》)已明确规定。但迈据各地反映,企业在税款入库和纳税申报运作程序、办法等方面仍存在不规范问题,影响正常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求自治区协调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以自治区国税局与人民银行内蒙古分库商定,税款的划拨由公司拨付给所属机构,改为由公司直接汇人其所属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支库一“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帐户。当天或第二天(一般在每月的 8—9日)国税主管征收机关与银行核实后,及时填开税收专用缴款书办理入库手续,不得拖延税款入库时间。办理完毕后,由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将收执联邮寄到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
各地国税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