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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盐城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行为,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下称行政复议机构)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化解行政争议,直接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对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听证中进行调解;对依法可以和解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在听证中应当积极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可能影响申请人、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五)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申请人在10人以上的;
  (七)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
  (八)其他需要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是否听证。决定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在听证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第七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一般公开进行。
  采用公开方式听证的案件,听证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听证,但申请人或第三人拒绝听证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提供证据和依据,无正当理由又不参加听证的,应当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出席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听证。需被申请人负责人出席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听证的,设主持人1名,相关工作人员1至2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参加听证;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和解;
  (六)决定听证会中止;
  (七)维持听证会纪律;
  (八)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听证通知要求参加听证,并履行与听证相关的义务。
    第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人员应当参加听证会并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提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人员不参加听证会的,审理组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人员调查,并征求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主持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查阅对方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