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符合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相关费用不享受上述待遇,以后国家和省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相关要求
1.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相关的门诊费用时,医疗类别应当选择门诊统筹。
2.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做好相关程序调整。各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接口改造点为:生育待遇备案登记(2562交易)中matn_type字段,实现在原有的基础上上传流引产对应类别,具体类别如下:
代码值 |
代码名称 |
代码值 |
代码名称 |
901 |
流产(不满2个月) |
902 |
流产(满2个月不满3个月) |
903 |
流产(满3个月不满7个月) |
904 |
引产(满7个月) |
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