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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暖气费发票开具及税务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暖气费发票开具及税务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 年第 1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度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为规范税收征管,方便住(用)户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21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现对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费、电费、暖气费(以下简称“费用”)发票开具及税务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