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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救护收费政策调整的通知

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救护收费政策调整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管理业务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价法[2016]46号)规定,保留
市救护中心,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医〔2014〕353号)规定,经专题调研并征求社会意见,决定对我市救护收费政策进行调整,除省统一定价项目及相关收费规定外,明确调整后的市定价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救护车使用费(110600001)不含院前危急重症抢救,不含过路、过桥费,单程计费。增加≤0.5公里不计费;增加

>0.5公里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收费。

(一)救护车使用费(A)(110600001-a)指急救范围地

段内用车收费。急救范围地段内指扬州地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区)。起步公里数和起步基价分别为5公里和40元/次,超过起步价公里数,每增加1公里加收4元。

(二)救护车使用费(B)(110600001-b)指跨越急救范围地段或接送、转运伤病员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收费。收费标准为10元/公里。

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服务(110600002)指为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所提供的备用车辆服务收费。收费标准为300元/小时,1小时起算,送伤者至救治目的地价格按救护车使用费标准和院前危急重症抢救标准另行计算。

三、院前危急重症抢救(110600003)指院前医务人员对危急重症患者的现场抢救(含出诊、诊查、治疗、监护、监测、护理、注射、氧气、材料、消毒、抬担架等所收取的费用)。不含心脏电除颤术、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电图检查 、骨折外固定术。收费标准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