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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综合征管软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综合征管软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衔接工作,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相关数据采集、票表比对及比对结果处理等各环节工作流程,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票表比对相关工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认证、报税数据及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数据的采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项目的填写。

1.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受理一般纳税人企业IC卡报税,IC卡报税无误后(IC卡报税有误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选择向“征管系统传输”,将IC卡记录的企业防伪税控开具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合计数据传递到综合征管软件默认接收路径(注意“默认接收路径”已创建,并在综合征管软件注册表下进行了设置。以下所称“默认接收路径”均相同,有关具体设置方法按照区局信息中心的要求执行)。

2.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当月认证通过的数据传递到综合征管软件设置好的默认接收路径下。

3.主管国税机关使用总局下发的“四种发票检查软件”对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四种发票”,下同)进行第一步检查后,再使用“电子数据校验”(必须为V1.2版,软件放置在区局FTP//LOCAL/流转税/四种发票/软件)完成对数据的第二步检查,并通过“电子数据校验”软件将审核无误的数据传输到综合征管软件默认接收路径。

4.在综合征管软件下受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统一使用“2003版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模块。

5.主管国税机关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及附列资料(附表二)的增值税进项及销项数据,填写在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下方的“防伪税控及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框对应的栏目下(暂不在综合征管软件录入附列资料各附表,何时恢复录入另行通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票表比对结果处理流程。

1.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征收岗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逻辑关系相符的,接受申报,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2.申报征收岗人员在录入申报表数据后,应即时进行票表比对工作。

3.票表比对是指申报征收岗人员利用认证系统、报税系统及其它系统采集的增值税进、销项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中的对应数据进行比对。票表比对内容为:

(1)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数据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3)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5)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综合征管软件票表比对采取人工比对与计算机比对相结合方式。即综合征管软件对票表比对结果不进行强制控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受理岗操作人员必须对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比对窗口”提示的防伪税控、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