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3〕7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各地按规定确定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时,继续沿用国家和我省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年限等条件。
(二)在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其他年度欠费和滞纳金。对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足失业保险费后,要及时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三)省厅将积极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协助提供全省参保企业划型共享数据,各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可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对于暂无法通过共享数据划型的,可参考以往年度划型结果;对于暂无可参考划型信息的,可结合企业承诺,依据工信、金融等部门有关划型规定,以其独立法人单位情况予以认定,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四)对于严重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各市要在省级集中对接基础上,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及时予以剔除。
(五)继续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利用大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企业,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等多种方式推送信息,经其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应主动联系提醒确认;对选择放弃享受的,应做好标识,并告知政策执行期内可自主申领。为便于企业申请,各地也可提供线下申请渠道。
(六)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专项行动中清理存量资金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七)各市应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采用社银直连发放。对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返还至税务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各市可汇总无对公账户企业名单报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由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系省税务局获取缴费账户后统一反馈各市。
(八)各市应在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启动发放工作,并在资金发放完成后,及时告知企业查收并按照
人社部发〔2019〕23号文件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加强跟踪问效,主动了解已享受稳岗返还企业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多种形式指导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发挥政策效应。
二、关于落实加大技能提升支持力度政策
(一)各市按规定将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拓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简称领金失业人员)时,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要求,参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71号)相关规定审核。
(二)对于在2023年4月1日至
鲁人社发〔2023〕5号文件印发前已提交申请,但因参保年限不足36个月暂未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审核或重新复核;对于申领时参保年限已满12个月且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及时完成补发工作。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