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宿人社发〔201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人社规〔2023〕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167号
)精神,现就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应遵循“单位合理缴费,基金合理分担,保障合理待遇”的原则,由“老工伤”人员申请,所在单位申报,人社部门审核,经办机构办理,逐步将“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中的“老工伤”人员。
因企业破产、关闭、改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二)对象
1.1996年10月1日后至省政府《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施行前(2005年4月1日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工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目前已退休或仍与工伤时所在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工亡人员直系亲属。
2.1996年10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伤害,按当时政策规定,符合办理条件而未办理工伤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目前由单位按工伤进行管理的人员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项目
(一)伤残津贴、护理费
(二)旧伤复发医疗费
(三)工伤康复治疗费
(四)辅助器具配置费
(五)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四、待遇标准
1、“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标准按我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策(二)规定,按纳入管理时“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进行测算,无工作单位的“老工伤”人员按纳入管理时我市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进行测算;生活护理费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纳入管理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测算。
3、伤残津贴、护理费纳入管理后的标准低于原享受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4、“老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其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纳入管理时该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进行测算。纳入管理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原单位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补足。
五、单位缴纳补偿费
除退休或1996年9月底前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伤害以及企业破产、关闭、改制时未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补偿费后,方可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一)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补偿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纳入管理时核定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总额为月补偿标准,按统计部门最近公布的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纳入管理时“老工伤”人员的年龄之差为补偿年限4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一级至四级伤残“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补偿费。
(二)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补偿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统计部门最近公布的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时的年龄之差,再与“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补偿系数和上年度在岗职月工平均工资之积的12%为标准,一次性缴纳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补偿费。其中,伤残等级补偿系数为五级1.4;六级1.2;七级1.0;八级0.8;九级0.4;十级0.2。职业病患者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三)供养亲属补偿费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纳入管理时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30%缴纳补偿费。其计算标准为:未成年子女发放至18周岁,配偶父母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发放至75周岁。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无力缴纳补偿费的,可向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减缴或免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
六、办理程序
(一)“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
1、“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应由个人申请,单位(无单位的由申请人)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