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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进口有关规定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进口有关规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开始执行“早期收获”计划,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实行降税。为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现将与上述产品有关的进口规定公告如下:

  一、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以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等为基本原料,经加工仅改变其物理结构,或经简单加工混合且未改变其形态、用途的油脂,其含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三种油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按重量计)超过50%的,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关于三种油脂中比例最高的一种(即税目1507或1511或151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