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国资委、医保局、大数据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服务质效水平,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更加规范公正、阳光透明,省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3年8月4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断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向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标准化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2〕41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被评价对象)提供
公共服务情况的评价管理。
第三条 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简便易行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管理机制,指导和监督评价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省市两级被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县两级被评价对象进行评价。
第五条 评价活动包括系统监测评价和市场主体、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系统监测评价内容参考《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监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