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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08                     京卫疾控字 〔2014〕 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保留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有关职业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办法》已于经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13年第91号令)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卫生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北京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