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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7月11日



关于《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重庆税务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联合制定并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凭证管理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纳税担保类等7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细化明确了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并按照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裁量阶次。
  在明确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基础上,《裁量基准》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适用。对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首违不罚”事项,《裁量基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执行。
  三、主要特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在前期推行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裁量基准》所明确的7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具体标准,均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在法定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