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9日。
附件1
监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优良信息内容 |
记分 标准 |
企业 表彰 |
Lhxy-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表彰 |
+10分 |
Lhxy-2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表彰 |
+5分 |
|
Lhxy-3 |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政府表彰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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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xy-4 |
全国性建设监理行业协会表彰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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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xy-5 |
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协会表彰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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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xy-6 |
东营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表彰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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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xy-7 |
省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经验介绍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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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xy-8 |
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经验介绍的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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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质量 |
Lhxy-9 |
获得一项鲁班奖 |
+10分 |
Lhxy-10 |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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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xy-11 |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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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xy-12 |
获得一项国家级精品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等)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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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xy-13 |
获得一项省级泰山杯工程奖 |
+5分 |
|
Lhxy-14 |
获得一项省级其他工程质量奖项 |
+3分 |
|
Lhxy-15 |
获得一项市级金洲杯工程(竞赛成果) |
+3分 |
|
Lhxy-16 |
获得一项市级其他工程质量奖项(竞赛成果)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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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 |
Lhxy-17 |
获得一项国家级或部级安全奖项 |
+6分 |
Lhxy-18 |
获得一项省级安全奖项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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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xy-19 |
获得一项市级安全奖项(竞赛成果) |
+2分 |
|
监理 业绩 |
Lhxy-20 |
依法承揽监理工程 |
按承揽合同额计分 |
社会 责任
|
Lhxy-21 |
圆满完成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活动的 |
+2分 |
Lhxy-32 |
圆满完成由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活动的 |
+1分 |
注:上述奖项分一、二、三等级的,按相应计分标准分别乘以1.0、0.8、0.6的系数计入。
附件2
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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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名 单 |
D1-1-01 |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
严重失信,不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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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2 |
发生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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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3 |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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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4 |
监理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
D1-1-05 |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
|||||
不良 信用 信息 |
D1-2-01 |
受到吊销资质以上行政处罚的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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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2 |
受到撤回资质的行政处理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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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3 |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7分 |
||||
D1-2-04 |
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 |
-5分 |
||||
D1-2-05 |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
-3分 |
||||
D1-2-06 |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
-3分 |
||||
D1-2-07 |
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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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标准 |
|
不良 信用 信息 |
D1-2-08 |
在全市范围大检查中,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批评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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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9 |
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日常巡查通报批评或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批评的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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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10 |
在招投标过程中,组织或参与串通投标监理业务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
-5分 |
||
D1-2-11 |
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项目总监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1.4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1.4 |
-2分 |
||
D1-2-12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
-5分 |
||
D1-2-13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
-5分 |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标准 |
|
不良 信用 信息 |
D1-2-14 |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
-5分 |
|
D1-2-15 |
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六条 |
-3分 |
||
D1-2-16 |
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七条 |
-2分 |
||
D1-2-17 |
派驻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不按规定签字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2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2 |
-1分 |
||
D1-2-18 |
未按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七条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2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七条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2 |
-1分 |
||
D1-2-19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2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2 |
-2分 |
||
D1-2-20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6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6 |
-2分 |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标准 |
|
不良 信用 信息 |
D1-2-21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6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6 |
-1分 |
|
D1-2-22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2分 |
||
D1-2-23 |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配合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2018) |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2018) |
-2分 |
||
D1-2-24 |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
-3分/次 |
||||
D1-2-25 |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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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26 |
未执行环保相关规定被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1分/次 |
||
D1-2-27 |
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环保措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1分 |
||
D1-2-28 |
省级及以上环保、安监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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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29 |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整改不彻底的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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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标准 |
|
不良 信用 信息 |
D1-2-30 |
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不按监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0.2分/人次 |
|
D1-2-31 |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自负责的资料、程序文件由他人代签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0.5分 |
||
D1-2-32 |
监理过程中,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或在确认工程量、办理变更签证、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审定工程结算等计价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监理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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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33 |
因监理企业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出现不能竣工验收、产权不能办理等问题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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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34 |
未按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或报告内容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6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6 |
-2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