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25 川国税明电〔1995〕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据了解,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自行作出普通发票一律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90号
文件关于普通
发票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的统一规定。今年一月九日上午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朝浦同志受蒲海清副省长的委托召集省国税局副局长槿义祥、省地税局副局长石恩祥协调我省普通
发票管理问题时,作出了我省普通
发票管理仍执行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省国、地两局联合发出的川国税征(1994)004号文件的裁决。为此,我局重申:我省一切单位和个人凡从事涉及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