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政发〔201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是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转移安置灾民是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对于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对新区建设,合理调整布局
随着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开发和建设,我市的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快,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落户舟山,大量的城市建设者和外来务工人员常驻我市,这些人员大都居住在简易工棚内,条件差,防御自然灾害能力低。各级政府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合理地调整和完善避灾安置场所布局。
避灾安置场所要优先利用现有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社会福利设施、社区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物。在城市建筑工地周围、经济开发区、大型企业内部设立较大规模的避灾安置场所,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集中避灾。社区避灾点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设置,主要为本地居民和分散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转移安置。
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质量鉴定。住建部门要对所有的避灾安置场所的建筑物质量、安全性能进行周期性鉴定,确定抗灾种类和等级,未经质量鉴定和安全性能降低的,严禁使用。在每年主汛期之前,各县(区)政府要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避灾安置场所的设置地点、接纳人数、抗灾种类、抗灾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各县(区)政府要统一制定避灾安置场所运行流程、运行制度、管理人员职责、避灾人员守则等规章制度和防灾减灾宣传挂图。成立由民政、公安、卫生、乡镇(街道)、社区(村)和安置点产权单位等组成的避灾安置场所工作管理机构。避灾安置场所一经启用,相关人员应立即到位,履行职责。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干部和志愿者加强对避灾安置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确保避灾安置场所的有序运行和避灾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避灾安置场所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转移安置,相关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加强物资和食品供应,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要有2至3天的食品储备,保障水平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避灾结束后,要组织避灾安置人员有序撤出,并迅速恢复其原有功能,造成公共设施和财产损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修缮或给予经济补偿。
加强避灾安置演练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县(区)、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具有现实意义的避灾安置演练。对转移安置人员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物资储备,提高保障能力
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事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市、县(区)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