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卫医字 〔2005〕 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口腔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试行)》,制订《北京市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将口腔诊疗器械消毒质量纳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消毒质量,达到本《实施细则》要求,预防和控制因口腔诊疗器械消毒问题导致的医源性感染。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和全面贯彻《实施细则》,有关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消毒灭菌技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地区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确保消毒与灭菌效果。
第四条 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第六条 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一、资质要求:专业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专业资质。
二、参加消毒隔离专业培训要求:必须设置负责消毒与灭菌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每年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有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三、消毒与灭菌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工作要求
(一)结合本医疗机构特点负责制定消毒隔离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本机构医护人员进行消毒隔离知识、技能培训。
(三)指导、执行、开展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日常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检测工作。
(四)及时发现、协调解决消毒隔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消毒隔离规章制度在本机构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设备要求。
一、进入病人口腔内诊疗器械
(一)采用干热法和压力蒸汽灭菌法处理口腔器械的机构:根据每台牙科综合治疗台平均每日接诊病人数量、器械灭菌处理周期,配备相应数量的器械,其中包括牙科手机,以确保器械使用周转基本需要量。同时配备相应的容器盛放灭菌器械并有备份。
(二)采用戊二醛浸泡法处理口腔器械的机构:根据不同治疗台接诊病人数量确定,按照每1台牙科综合治疗台最高日接诊病人数量配备器械,其中包括牙科手机。原则上根据上一年门诊日志情况确定。
二、口腔器械清洗设备
每个消毒与灭菌处理专用区域内应配备一台超声清洗机或超声清洗器,用于口腔器械清洗处理。
三、口腔器械灭菌设备
每个消毒与灭菌处理专用区域内应配备一台压力蒸汽灭菌器,用于口腔器械灭菌处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口腔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二、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探针、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
三、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印模托盘、漱口杯及其他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
四、修复、正畸用印模、模型、损坏送修理异齿等接触体液后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五、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操作台面、诊疗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各个表面、漱口池在用于每个病人诊疗前必须消毒。操作中发生意外污染时,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护人员消毒、隔离防护要求:
一、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应戴橡胶手套操作,减少皮肤刺伤机会;应戴口罩、防护目镜,或防护面罩,减少对粘膜污染机会;应穿戴防渗围裙,减少对操作人员体表污染机会。
二、进行口腔疾病诊断、治疗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必须戴口罩、帽子,必要时戴护目镜。每次操作前及工作结束后必须严格洗手消毒。若戴手套操作,必须每处理一个病人更换一副手套并严格洗手消毒。手消毒方式根据消毒剂的不同可采取泡手、双手揉搓式消毒。
第十条 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运送及在医院内贮存、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与灭菌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诊疗工作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需要。
消毒与灭菌处理专用区域内应分别设置污物回收及医疗废物暂存区、清洗及消毒与灭菌前处理区、消毒与灭菌处理区三个功能区并分区明确。
具备无菌物品专用存放条件或场所。
第三章 消毒工作程序及要点
第十二条 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包括清洗、器械维护与保养、消毒或者灭菌、贮存等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工作要点是:
一、口腔诊疗器械使用后,应当及时用流动水彻底清洗,其方式应当采用手工刷洗或者使用机械清洗设备进行清洗。
二、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使用加酶洗液清洗,再用流动水冲洗干净;对结构复杂、缝隙多的器械,应当采用超声清洗。
三、清洗后的器械应当擦干或者采用机械设备烘干。
四、贮存:盛放清洁处理后器械的容器应一用一清洁,清洁处理后器械应尽快进行灭菌或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后应当对口腔器械进行维护和保养,对牙科手机和特殊的口腔器械注入适量专用润滑剂,并检查器械的使用性能。
第十五条 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或灭菌日期。采用包装方式灭菌后物品,根据包装材料保质情况,在有效期内使用。
进行压力蒸汽灭菌的包装材料必须能够排出内部空气并能被蒸汽穿透;不得使用普通铝饭盒、搪瓷盒盛放物品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处理。
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器械,可不封袋包装,裸露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备用;一经打开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4小时。
第十六条 牙科手机和耐湿热、需要灭菌的口腔诊疗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的方法进行灭菌,或者采用环氧乙烷、等离子体等其他灭菌方法进行灭菌。
对不耐湿热、能够充分暴露在消毒液中的器械可以选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消毒或者灭菌。在器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