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21 大地税发〔2000〕第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类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类
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类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简化征收环节,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建设工程合同(或具有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的
印花税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并在我市境内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的纳税人都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及其
施行细则
和本办法规定缴纳
印花税。
第三条 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比较规范,且能如实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继续按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金额缴纳
印花税。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