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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7〕87号 盐卫规财〔2007〕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为促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行为,现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6]4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卫生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减轻社区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盐城市城市(含县城)范围内各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行为。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便民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水平在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非营利性一类医院收费标准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分别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社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和延伸服务项目,经同级价格、卫生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实行统一编码。

社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由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核准,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特殊患者提供的个性化医疗服务和延伸服务项目,可由双方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收费,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保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有条件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合理的临床路径,并按照所定标准要低于该病种近三年平均实际费用水平的5%-10%的要求,报同级价格、卫生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殊医用材料价格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规定执行。对列入品种管理目录的特殊医用材料,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即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顺加最高不超过5%的差价作价,单件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价格严格执行现行的药品价格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