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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修订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修订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2013年和 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删除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修改稿)》第六条第六款中的“和收取发票工本费”。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适应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和纳税人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行为,简化代开发票手续,方便纳税人代开发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一、将第二条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中的“或提供劳务服务方”修改为“或提供劳务和服务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修改为“或接受劳务和服务方”。

二、将第三条“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修改为“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应在纳税人的货物销售地、劳务或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也可由付款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修改为“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目“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和第八条“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需领用普通发票时,按通用普通发票的领购程序和手续制度执行,应当建立健全代开普通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五、将第五条第(二)款“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是单位的,应提供载有所购货物的名称(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证明。”修改为“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和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六、删除第五条第(三)款“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

七、将第六条第(二)款“对个人销售货物和劳务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要求代开普通发票的,只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或相关的经营业务(劳务)证明”修改为“对个人销售货物、提供或接受劳务和服务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要求代开普通发票的,只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八、将第七条第(一)款“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第五条第(二)款所列的书面证明等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九、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条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和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和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应在纳税人的货物销售地、劳务或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也可由付款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第四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