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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011-6-21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规定,
2016年1月28日起
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
》及其
实施条例
、《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
国税发〔2005〕1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9]25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
企业所得税
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的各类
企业所得税
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除国务院明确的
企业所得税
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报批类税收优惠须经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列入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开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 税收优惠审批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收优惠事项审批申请表》(见附件四),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下列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一)《
国务院关于实施
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07〕39号
)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过渡项目;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延长执行期限的原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三)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审批受理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税务机关受理后,出具《税收优惠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五),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还给纳税人。
第八条 审批资料
纳税人应将下列资料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交验原件予以核对。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二)《税收优惠事项审批申请表》(见附件四);
(三)企业财务报表;
(四)本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见附件一);
第九条 符合性审核
税收优惠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批期限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期限(县区级20个工作日内,地市级30个工作日、省级6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收优惠审批工作,并做出准予或不予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书面决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决定,应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时间等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按照审批类优惠规定的权限审批(见附件一)。
第三章 税收优惠事先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下列
企业所得税
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预缴申报前备案事项: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5、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7、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9、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0、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1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2、其他须事先备案的事项。
(二)预缴申报前备案并于年度终了后补充备案的事项: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6、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7、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9、其他须事先备案的事项。
(三)年度终了备案事项: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7、其他须事先备案的事项。
第十三条 备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备案受理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时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并附报相关资料。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对备案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税收优惠备案登记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五)。经有权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纳税人方可在预缴申报或年度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先备案类项目,实行逐年备案。对于第十二条(一)、(二)所列项目,如果纳税人未在预缴申报前进行备案的,可选择在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备案。选择年终一次性备案的,不得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
1、预缴申报前备案事项。纳税人应于当年度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预缴申报前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提请备案。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2、预缴申报前备案,并于年度申报前补充备案的事项。纳税人应于当年度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预缴申报前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提请备案。并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之内向税务机关提请补充备案。
3、年度终了备案的事项。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之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备案资料
纳税人应将下列报送备案所需资料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交验原件予以核对。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
2、企业财务报表;
3、本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见附件附件二);
(三)备案权限
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备案权限。
(四)符合性审核
有备案权限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符合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资质证书是否有效、优惠条件是否相符、适用政策是否准确等,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补充报送资料的,由受理备案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与备案资料一并交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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