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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6〕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打造丽水最优投资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精神,现将市本级收费清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转出、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安部门的非机动车补牌证费;交通运输部门的旅客港务费;卫生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将4项属于资源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设部门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补偿费及渔业资源赔偿费。

(三)对小微企业免征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交通运输部门的货物港务费。

二、降低2项政府性基金和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项政府性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费,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按规定的80%征收;质监部门的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鉴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三、规范强制垄断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予公布(丽水市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对未纳入国家、省级、市级政府定价目录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特别是与行政审批相关、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收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收取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订购刊物。

五、做好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开工作

各部门应结合职责分工,对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推行常态化公开,确保收费目录清单时效性。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经信、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公开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六、做好相关事宜落实工作

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降低标准的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市财政不予补助。

七、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监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严格监督,对有令不止,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一经查实,即予严肃处理。

按照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要求,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08年11月16日发布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8〕93号)同时废止,该文件中涉及的相关政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丽水市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04  信息来源: 市府办
 
  2015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结合丽水实际,于2016年4月14日出台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2015年国务院加大改革推进深度和广度,印发了《关于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根据国发〔2015〕29号和财税〔2015〕45号文件要求,省级政府公布取消、调整和规范本地区收费基金的政策措施,公布省级收费目录清单,印发了《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 

  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8〕93号),于2008年11月16日发布执行到现在,已历时7周年。之后国家、省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