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台政办发〔2017〕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防雷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少雷电灾害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公共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5〕26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台州实际,现就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防雷安全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机制
各县(市、区)要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的综合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系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气象、建设、经信、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防雷行政许可、技术服务、产业发展、安全监管、行业自律等工作。
二、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对各行业中涉及的建设工程履行防雷许可和安全监管。要按照 “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落实首问协调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建设工程的许可申请,要负责收件后联系气象部门,由气象部门对项目归口管理归属进行内部流转。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按规定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
三、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各县(市、区)要督促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防雷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并将防雷装置检测信息定期公开发布。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