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征字[200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针对财务报表报送录入问题,为了便于操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
凡属同一会计期间的同一种财务会计报表,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只可要求纳税人报送一次。如无特殊需要,不得要求纳税人在税种申报、涉税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许可类涉税行政审批等诸环节分别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明确如下:
(一)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年度决算报表和相关附表。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决算报表和相关附表,可视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
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结合我区税源分析工作的实际,纳税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列为旗县区级以上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的纳税人;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规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旗县(市区)级以上国税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上述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季度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实行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其报表报送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实行按季度报送的,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实行按年度报送的,其报表报送期限,内资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