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全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7〕152号 盐财综〔2007〕43号 盐教财〔2007〕4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盐城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为加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全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由国家和省制定,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立高中收费项目。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其中:代办费范围为教材费(含磁带)、簿本费、讲义费、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毕业班补课费(从高二年级开始)。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一)学费
1.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00〕88号)规定执行。
2.关于星级高中收费问题,凡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以下(不含二星级)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二)择校费
高中择校生的比例和择校费标准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从2007年秋学期新生入学起,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老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降低择校生的比例和择校费标准。市直各公办高中的择校费收费标准为:国家级重点中学每生不超过2.5万元;省级重点中学每生不超过2万元;市级重点中学每生不超过1.5万元;一般中学每生不超过1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原则上在不超过市直公办高中相应的收费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确定不同层次学校的择校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控制择校生人数。择校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各地要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不得在统招生和择校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捐资助学生等名义招收学生;不得以收取赞助费等名义超标准收取择校费。
(三)代办费
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为学生代办教材、簿本等,可收取代办费。代办费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制定,报省备案,各县(市、区)在不超过市定标准的范围内,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学校代办项目所取得的让利部分,应全部充抵代办费支出,学期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结算清单。
1.教材(含磁带)费: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规定的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确定。
2.簿本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元。
3.讲义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元。
4.体检费:高中一年级体检一次,体检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6元。
5.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城市中学按学生自愿原则,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三年代办一次,具体标准按招标价格执行,毕业班学生均不得订购新的校服。
6.军训服装费:仅指高一新生租赁或购买军训服装费用,最高每生不得超过50元。
7.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于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学生正常校外活动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元。学校按“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组织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生自愿原则按实际发生成本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服务性收费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制定最高标准,报省备案,各县(市、区)在不超过市定标准的范围内,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1.寄宿生住宿费:按盐城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市价发〔2005〕33号、盐财综〔2005〕8号、盐教财〔2005〕2号)执行。
2.伙食费:按实收取。
3.毕业班补课费:指高二、高三年级补课费。每课时收费标准不超过1元。具体标准为:省重点中学或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40元;市重点中学或二星级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20元;一般高中或二星级以下(不含二星级)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元。各学校不得在开学时预收。
三、加强高中收费行为管理
(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