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5月13日 宁地税(流)发〔1998〕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及自治区人民政府《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农业、乡镇企业外),为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