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2日
江苏省定价目录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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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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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运输和 燃气 |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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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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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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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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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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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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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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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供热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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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供热管网运输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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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 运输 |
道路客运价格 |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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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竞争充分的线路实行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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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包括车辆基本站务服务收费、旅客基本站务服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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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费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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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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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 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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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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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长江公路渡口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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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过闸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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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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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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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辖区内省定价以外的部分水利船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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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 运输 |
城市交通价格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轮渡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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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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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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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 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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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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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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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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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部门 |
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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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 |
其中学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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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收费和公办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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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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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 |
其中学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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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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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
线上培训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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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培训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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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服务 |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管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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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除省管以外的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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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基本殡仪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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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公墓收费的定价范围为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公墓维护管理费的定价范围为公益性和经营性公墓的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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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互动电视基本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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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中央在宁及省属景区门票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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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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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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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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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和汽车停放收费 |
人防工程车位,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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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 服务 |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包括水权、公共资源、粮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建设工程、机电设备、国有资产产权等交易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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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除省定价以外的部分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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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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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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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者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居民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者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县”指县和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管理。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者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