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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个人房屋租赁地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个人房屋租赁地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地税字[2003]112号 2003-05-28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第五条规定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有效期至2018-10-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条款更改


(一)将正文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删除第三条中“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承租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在向房屋产权人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相关地方税费”的规定。

(三)删除第五条、第十一条。

(四)删除第十条中“房屋租赁应缴纳的相关税款以房屋承租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规定。

(五)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房屋租赁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方税收入。区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个人房屋租赁地方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对个人房屋租赁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建立纳税档案,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征管。对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个人房屋租赁地方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房屋租赁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方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