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个人房屋租赁地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地税字[2003]112号 2003-05-28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第五条规定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有效期至2018-10-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条款更改
(一)将正文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删除第三条中“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承租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在向房屋产权人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相关地方税费”的规定。
(三)删除第五条、第十一条。
(四)删除第十条中“房屋租赁应缴纳的相关税款以房屋承租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规定。
(五)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