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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然资源属地管理职责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然资源属地管理职责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职责,从源头上防范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好自然资源,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然资源属地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属地管理职责,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维护自然资源权益。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自然资源管理职责体系,整合乡镇的自然资源管理职能,统一归口到一个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自然资源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自然资源属地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辖区内自然资源监管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不定期听取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汇报,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自然资源工作,将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列入乡镇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四、乡镇人民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宣传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落实自然资源保护相关制度;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详细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做好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做好本辖区渔农民宅基地相关工作;依法查处或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由乡镇行使的工作职责。

五、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辖区自然资源巡查管护制度,以村(岙)或自然资源自然属性为监管单元定人员、包区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确保每一监管单元“有人管、管得牢”。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纳入“四个平台”。对发现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或向有关部门上报案情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七、进一步厘清乡镇人民政府与有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执法监管、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职责,破解基层“看得见管不了,管得了看不见”问题。

八、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沟通协作和联动机制,形成“信息灵敏、反应快捷、处置有力”的自然资源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工作交流机制,及时指导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形成自然资源监管合力。

九、市人民政府建立对乡镇自然资源监管的督察机制。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自然资源监管履职情况督察,对履职不到位的乡镇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并向有关机关提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十、各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要将乡镇自然资源属地管理履职情况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实绩考核。市、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有效夯实基层自然资源属地管理工作基础。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要参照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然资源属地管理职责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5- 27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特别是基层自然资源治理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市各乡镇(街道)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职能职责,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形成基层与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合力,从源头上防范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前阶段在各地的调研情况,起草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然资源属地管理职责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

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4.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22)

5. 《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科学规范乡镇(街道)“属地管理”的意见》(浙编办发〔2020〕30号)

6.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 统筹落实新区土地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17〕52号)

7.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