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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为强化数字化治理、促进治理方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好项目统筹协调。

(二)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规划、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负责指导协调项目建设工作。

(三)市委改革办负责对项目是否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提出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五)市网信、发改、公安、保密、审计、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六)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化规划、组织项目立项、实施、初验和绩效自评;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和初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业务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等项目;上级统一立项在本地落地、部署的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项目单位需在完成后向市大数据局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第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鼓励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利于强化数字化治理、深化数字化变革和一体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符合省、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

(二)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所报建设项目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三)统筹考虑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全市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四)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市级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编制应预先做好与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衔接,规划发布后报市大数据局存档,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规划应确定量化的技术和业务评价指标,明确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业务流程和数据流程,及其与市政府信息化各公共平台之间的关系。

项目规划应当制定实施计划、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合理考虑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时间进度,并考虑整体的运维服务需要和内容。

总投资额超1000万元(含)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专项规划并报市大数据局论证审核;项目专项规划经市大数据局论证通过,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和动态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包括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储备库”)、评审项目库(以下简称“评审库”)、立项项目库(以下简称“立项库”),由市大数据局组织和建设,并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储备库的申报主体为各项目单位,审核主体为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评审库是指通过市大数据局审核,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大数据局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维护和管理,逾二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应及时清理。

立项库是指通过市大数据局计划批复,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大数据局负责维护和管理,逾一年未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申请撤销。开始实施和竣工的项目,由市大数据局和项目单位共同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可常年编制、常年申报本部门项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常年编制、常年申报的组织工作;市大数据局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随报随审,定期批复。

(一)常年编制,常年申报。项目单位基于本部门业务需求,可常年组织编制项目方案,向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储备库。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可常年从储备库中挑选项目报送市大数据局评审。每个财政预算单位申报的建设类项目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

(二)随报随审,转入评审。市大数据局对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开展评审,评审时应征求市委改革办对项目是否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的意见,通过审核后的项目进入评审库,未通过审核的项目退回储备库。

(三)定期批复,予以立项。

1.年度计划项目批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市大数据局发布的年度计划项目报送通知要求,从评审库中,按轻重缓急选择形成下一年度项目立项需求,报送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商市委改革办、市财政部门后,经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大数据局于每年12月底前批复各部门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2.动态新增项目批复:确需实施的动态新增项目需经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立项。已进入评审库的,由市大数据局批复该项目并纳入立项库;未进入评审库的,应按年度计划项目立项程序实施。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一般应在当年10月底前,将需纳入下一年度计划的项目,全部纳入评审库。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财政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存在无故拖延建设、拒绝提供数据共享、建设程序不规范、整改不落实等情形的,有关单位两年内的项目申报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包括方案编制、方案申报、方案审核、计划批复、建设方案批复和存档备查等环节;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开展本部门的年度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设方案审核依据项目总投资额分初核、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建设方案审核依据专家评审、函审方式进行。

(一)初核主要对项目方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市大数据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核意见, 初核通过的进入下一环节,不通过的退回来文单位。

(二)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通过初核的项目,市大数据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方案论证,论证通过但需完善方案的由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重新报送。论证未通过的由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方案重新编制并重新申请论证,超期未执行的项目取消年度计划及资金补助。

(三)函审是市大数据局组织项目关联的其他政府部门对项目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总投资额小于30万元的项目,将初步方案报市大数据局初核,通过后即可进入评审库;总投资额超30万元(含)的信息化项目报市大数据局初核,初核通过后须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批复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将建设方案报市大数据局,总投资额小于30万元的项目,市大数据局直接对建设方案批复;总投资额超30万元(含)的项目,须通过专家评审,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项目还须由市大数据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函审。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信息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编制正式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设预算应包含项目建设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方案中软件投资估算参考国标《软件工程 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GB/T 36964-2018)标准折算;硬件投资估算按“丽水政务云”资源服务的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分类折算;若方案设计新增物理硬件不部署在“丽水政务云”平台的,应提供充分理由及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周期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在对项目施工单位的采购标准中,应明确项目施工单位不得与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第三方评测等公司有任何股权关系(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进入评审库、立项库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项目确需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市大数据局审核。需求变更必须在该项目招标前完成。具体如下:

(一)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含)且低于50万元(含)的,项目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市大数据局存档备查。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或5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方案,并按项目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市大数据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方案评审。

(三)项目因工作原因需取消部分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市大数据局审核;审核同意的,项目单位应当对方案进行修改并核减对应资金,并报送市大数据局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大数据局的立项批复意见和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按照实施计划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抓紧项目实施;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市大数据局存档,同时按月报送实施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市大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让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能力的监理单位,全程参与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中软件开发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竣工验收前,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性能测评、信息安全测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出现逾期30天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局报告,视情况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出具项目整改、暂停建设、撤销的书面意见。项目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的,项目单位按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的有关手续,并向市大数据局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试运行的2个月内, 总投资额小于3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材料报市大数据局。总投资额超30万的项目单位应自行组织项目初验,若项目分标段由不同中标商承建,则应组织分标段初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提交书面监理报告和项目竣工报告。初验小组应有3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200万元以上项目应有5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第三方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初验小组出具书面结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初验合格后1个月内,向市大数据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验收所需材料附后。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小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代表组成并出具书面结论。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审查批复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履行等情况;以及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将项目全周期档案提交市大数据局存档。

第二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出竣工复验申请,竣工复验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六章  项目绩效和运维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要求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市大数据局、抄送市财政局,作为支持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大数据局参照相关文件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对各项目单位的信息化项目随机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方案中要体现运维需求,实施阶段要做好运维规划,运营阶段要做好运维管理;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应按要求迁入丽水政务云并提供数据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监理、评测、验收、绩效评估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大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市级国有企业、高校、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纳入统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共建或统一招标的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承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各环节的专家费用由组织单位支付,重新评审验收专家费用由项目单位支付,具体支付费用额度按财政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6日发布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6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17  信息来源: 市府办
 

   一、《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背景 

  因政府机构改革,相关职能调整,《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在2017年市府办出台的《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66号)(以下简称老办法)执行两年多来的经验总结和问题反馈基础上,依据我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文件依据,同时参考了《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内地市相关文件内容,在进行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后制定出台。 

  二、《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 

  2、《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5、《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 

  6、《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