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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青城政发〔2022〕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青城政发〔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青岛市城阳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修订)《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鲁审投字〔2018〕2号)和《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2017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投资来源为区、街两级或主要是区、街两级的建设项目及上级审计机关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授权区审计机关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比例超过50%的,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下但国有企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四)政府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区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事)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区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区审计机关是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经济事项,区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五条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市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区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规选取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区审计机关负责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被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其出具的结论性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区审计机关履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经费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费用,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区审计机关直接支付。

第八条区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工作及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计划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依据上级审计机关计划管理规定和本级党委政府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实施竣工项目全面投资审计、重大工程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投资审计工作,编制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做到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覆盖。

年度审计计划按审计程序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通知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建设单位。

年度投资审计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区审计机关选取一定数量已竣工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进行全面投资审计。建设单位每年九月底前上报次年竣工项目送审计划,送审计划应有确切的项目名称、投资额、实施时间等基本要素。区审计机关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以重点项目重点关注、非重点项目抽审为投资项目审计立项标准,从项目送审计划中筛选具备审计条件的投资审计项目,统筹编制年度竣工项目投资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区审计机关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或安排选取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关系到本辖区国计民生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通过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的建设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分析和评价。审计人员通过及时介入,了解掌握所跟踪项目的建设决策、前期管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设计变更、财务收支等环节的动态情况,根据需要收集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等项目的现场资料,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敦促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推动公共工程项目合法、合规实施。

第十二条区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安排审查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当年实施的重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将建设管理情况列入年度计划,实施专项审计调查。

通过审计调查,审查项目审批、建设管理、造价控制、资金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揭示项目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关注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从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区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六)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情况;

(七)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以及投资控制情况;

(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除重点审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重点关注和揭示以下事项:

(一)关注项目决策是否科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二)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三)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四)注重揭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

(五)注重揭示工程项目建设中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区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提供审计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遇有办理紧急事项或者建设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区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通知书下达后,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停止审计行为的,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计划调整程序审批后,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对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而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区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区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出具审计报告;重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向区政府提报审计报告或汇总审计结果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处罚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区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区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巡察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联动协同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向区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区审计机关移送的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区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和事项,应当采用专题报告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的;

(二)严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

(三)关系重大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的;

(四)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四条区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公共投资审计结果。

区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被审计单位违反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据《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区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结果报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威胁、陷害、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原《青岛市城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青城政发〔2019〕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城阳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城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2-12-26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了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扩展审计范围,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转变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审计局起草了《青岛市城阳区公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 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鲁审投字〔2018〕2 号)、《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