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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在认真研究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了《扬州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7日



扬州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绩效评估工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估,是指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运用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对拟用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论证和综合评判的行为。

第三条 涉及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项目(不含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中的公用经费项目)绩效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绩效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估按照规定的程序,围绕评估的主要内容,采用合适的方法,全面系统地开展评估。

(二)客观公正。绩效评估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以详实的数据资料为支撑,力求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三)重点突出。绩效评估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抓住核心关键,提高评估的有效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四)精简高效。绩效评估与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工作相结合,优化评估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第五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省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三)部门职责、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预算管理制度、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 绩效评估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市财政局内部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估,对其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直接开展绩效评估;做好评估结果应用。

第七条 市级预算部门是实施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建立本部门内部评估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项目(政策,下同)绩效评估;指导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估,对其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估结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审核、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

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项目绩效评估,向市级主管预算部门报送绩效评估结果;配合市级主管预算部门和市财政局做好审核、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


第三章 绩效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在项目申请进入市级财政预算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入库”)或申请预算前,对新增重大项目应当自行组织实施绩效评估。

新增重大项目包括新设立、执行到期申请继续执行、支持政策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

应急、抢险、救灾等突发新增项目可不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项目设立是否依据充分、需求迫切,与宏观政策和部门职责衔接紧密,且属于市级财政事权;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方向;是否与现有其他项目交叉重复;能否通过与其他项目整合、改善行政管理、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实现目标。

(二)投入经济性。项目支持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等是否合理;能否从整体上节约财政资金。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项目绩效目标是否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和发展规律,预期可实现;绩效指标是否规范,指标值是否量化科学,相关数据是否便于获取。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经过规范的可行性论证,具备实施条件;是否制定防范项目实施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应对措施;延续项目是否形成成熟的经验,新增项目有无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五)筹资合规性。项目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可靠。

(六)其他。


第四章 绩效评估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绩效评估准备、绩效评估实施、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评估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绩效评估对象,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说明评估对象概况,明确评估的目的和原则、内容和标准、人员和时间要求等。

(二)实施阶段。

评估工作组全面收集与评估项目有关的数据资料,对资料进行整理、审核与分析。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三)报告阶段。

评估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及附表(附件2、3),力求形成依据充分、数据准确、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方式包括资料收集、实地勘察、审核分析、评审论证、专家咨询、走访调研、问卷调查等。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十三条 执行到期申请继续执行需要绩效评估的项目,其上一周期内财政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可执行简易评估程序(仅报送附件1项目基本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的绩效评估,原则上自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第五章 绩效评估结果审核和应用

第十五条 实施绩效评估是项目申请设立、申请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前置必备要件,绩效评估资料与项目其他申请资料同步报送市级预算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部门和市财政局可以结合考核、审计、监督、评价等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根据项目申请设立、入库和预算审核要求,对报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核(附件4)。

(一)市级预算部门审核。

市级预算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项目评估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优”和“良”的,将有关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绩效评估资料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程序是否规范等。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设立、入库、预算安排、出台和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和“良”的,项目可以入库;绩效评估资料需要调整完善的,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修改完善后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估结果为“一般”和“差”的,终止项目申请,项目不得入库,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监督,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将绩效评估信息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发现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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