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还权责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效率,现将我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凡自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每年汇算清缴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妥善保管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企业会计核算明细账等企业留存资料。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不再提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其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