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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2年11月19日    渝价〔2012〕38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

你局《关于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转为正式的函》(渝人社函〔2012〕782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2011年调整了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制定了试行收费标准。现试行期已满,经研究,现将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范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职业康复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职工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的鉴定及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案例400元,委托鉴定按此收费标准执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收费标准每案例750元。

(二)职工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400元。

(三)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