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8〕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根据《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18〕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宣传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做好新版《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