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2003]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关于取消盟市公司独立核算,实行“属地预缴、区公司集中清缴”增值税的报告》(以下简称“区分公司”,内油销财字[2003]173号),经研究,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同时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兼顾盟市、旗县既得财政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四条规定,对纳入股份公司的旗县经营部(加油站)、盟市配送中心及区分公司直属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问题,在现行征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如下:
一、将盟市配送中心和区分公司直属企业纳入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