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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
商资字〔2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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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当前,全国投资促进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仍存在违反国家对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不计成本将工业用地以低于成本价甚至“零地价”出让给外商;有的地方减免法定的土地税费以吸引外资;有的地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建成后由地方政府用财政资金返还支付的征地款;有的地方超计划使用土地。这些做法,加剧了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恶性竞争,淡化了土地节约意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增强各地土地保护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