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所字[2009]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已转发各地,现结合我区实际,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才准予税前扣除的
资产损失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受理时限
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当年
资产损失审核、审批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45日内。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
二、审核、审批时限
负责审核、审批的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审批权限
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
资产损失,应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具体审核、审批权限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
资产损失,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实行就地纳税企业申请扣除的
资产损失,其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各盟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企业,凡总机构在自治区境内的,其分支机构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由二级分支机构将其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的
资产损失汇总后,由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出具书面证明(二级分支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存在跨盟市生产经营的,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对其报损的资产进行审核,并出具
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