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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3〕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规定》宣传工作。省政府制定出台《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条件、防火措施、监督管理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进一步加强社会单位的科学分类和依法管理,规范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行为,切实提高火灾高危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切实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官方微博等媒体,传播《规定》出台的信息,在当地报刊、官方网站刊登《规定》全文,通过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座谈会、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培训班,宣传《规定》的执行要点,为《规定》全面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合力整治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出现重大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