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8〕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乡村的相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整洁田园”行动,减少废弃农地膜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废弃农地膜(无利用价值废旧地膜)回收处理是防控“白色污染”,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网络体系,开展废弃农地膜定点回收整理,集中统一无害化处理,形成由回收网点折价收购,回收企业归集处置,责任主体规范管理,相关部门协调监督,政府资金予以保障的可持续回收处理网络和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2018年12月起,先从舟山本岛(包括金塘、册子、朱家尖)开展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今后再向全市推行,实现全市废弃农地膜全回收。
三、职责分工
为顺利推进我市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将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纳入舟山市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范畴,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相关政策与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市、县(区)农林、环保部门为监管主体,市、县(区)供销部门为责任主体,回收企业和基层回收网点为实施主体。
(一)监管主体:市农林部门负责实施范围内回收处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环保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置的执法监管,县(区)农林、环保部门分别承担辖区内的监管责任。
(二)责任主体:市供销社负责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实施方案的制定,统筹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