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台市监综〔2017〕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市监法〔2022〕9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市监法〔2024〕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局各单位: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8日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部门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本局在市场监督管理活动中,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可视具体情况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六条 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局长办公会议(或是机关负责人,下同)决定。
各决策承办机构可以向办公室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法制机构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遗漏了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办公室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第七条 组织听证的机构,具体由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八条 组织听证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听证会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等。
第十条 听证员中设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主持人由局长办公会议指定。决策承办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员。
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本局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可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五人。
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三十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发言顺序;
(四)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五)必要时组织进行质证、辩论;
(六)就听证过程中出现的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等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七)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
(八)制作并签署听证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其他听证员职责:
(一)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
(二)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陈述人;
(三)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四)完成听证主持人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本局陈述人的职责:
(一)提供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第十四条 公众方陈述人在听证会举行前可以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秩序,并对听证事项发表陈述意见、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 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会,应当自觉遵守听证会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密切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情形,应当回避。其他听证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应当在举行听证十五日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事项及相关内容、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报名办法、人数等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举行听证十日前报名,其中报名担任公众方陈述人的,需同时提交主要陈述意见。组织听证的机构根据人数、条件等确定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人选,公众方陈述人人选应兼顾不同意见的报名者。
组织听证的机构可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专家,担任公众方陈述人。
第十九条 公众方陈述人人选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确定,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听证通知书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送达公众方陈述人,将听证通知书送达旁听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五日前告知组织听证的机构。经组织听证的机构同意,公众方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组织听证的机构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核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员及听证陈述人的组成,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本局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方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本局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陈述人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听证陈述人。其他听证员也可以询问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回答听证员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回答。
第二十四条 听证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要求听证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能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三日内提交。
第二十五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本局陈述人应公众方陈述人的要求,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继续听证的;
(三)听证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公众方陈述人全部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行听证没有必要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由组织听证的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四)本局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作的陈述;
(五)公众方陈述人的陈述意见;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参加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交局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