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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施工图审查机构核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施工图审查机构核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潍建发〔2023〕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揭榜挂帅”单位名单的通知》,有效推进施工图审查机构核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规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住建局、市审批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施工图审查机构核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施工图审查机构核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打击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或出借、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执业注册人员法定责任,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核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规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导辖区内资质达不到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各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施工许可审批容缺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章 核查内容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初次报审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对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所具有的勘察设计资质进行核查。

第五条  核查主要比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有关执业注册人员的数据和信息。主要包括平台的勘察设计单位执业注册人员执业信息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加盖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类别、等级、编号、有效期等信息是否与平台相符;勘察报告加盖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是否与平台注册人员的注册单位、注册号、有效期等信息相符;设计文件加盖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与平台注册人员的注册单位、注册号、有效期等信息相符。

第三章 核查要求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受理勘察设计文件当日,完成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核工作。核查情况填写《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每月25日前报市住建局。

第七条  对初核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受理勘察设计文件次日,出具《信息确认函》(附件2),就有关问题函询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于两日内报送有关佐证材料予以说明。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报送有关佐证材料进行说明,或报送材料不能说明资质达到有关标准的,认定为资质达不到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于一日内将有关情况填写《存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规问题项目情况表》(附件3),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抄送市住建局;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资质核查告知函》(附件4),告知建设单位有关情况。

第九条  为服务项目建设,在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整改期间,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继续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包括初审、复审),审查时限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项目审查质量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阳光图审”和“五公示、三报告”制度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达不到要求的报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函告同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附件5),不予容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资质达不到要求的市内勘察设计单位,由市住建局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企业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6),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潍坊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二条  对整改完成并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符合要求的市内勘察设计单位,市住建局将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内勘察设计单位,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整改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将依法依规撤回其资质资格,资质资格由住建部或省住建厅核发的,市住建局将按有关规定报请省住建厅处理。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资质达不到要求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由市住建局函告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附件7)。

第十五条  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初次核查资质达不到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列为本年度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对象,严格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对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潍坊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列为本年度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对象;对在核查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开展成效明显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信用加分,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市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



附件: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