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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办发〔2007〕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

(市规划局  2007年10月)

  第一条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的执行与调整,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已批准的控详的执行与调整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已批准的控详是编制各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城市建设的依据。
  依据控详编制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因城市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超出规划预期或因上位规划调整和修编,需对控详进行修编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因局部地段的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需对该地段的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可按程序对控详进行修订或调整。

  第六条  对控详的局部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控详的修订:
  (一)对局部地段的主要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
  (二)对文物紫线和城市紫线进行调整或取消,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