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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鲁发改价格〔2019〕1236号等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051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水价改革,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抓好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我省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的1/6,属北方严重缺水地区之一,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城镇缺水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积极引导城镇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的重要举措。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能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我省水价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研究。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条件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计费周期、资金用途、实施时间等认真研究,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保障需求,节约用水。科学制定定额(计划)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既要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又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和促进节约用水。

(三)合理布局,稳步推进。立足本地用水结构,积极谋划,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县(市、区),以及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扩大实施对象范围,循序渐进、全面推开。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各设区市要严格执行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国家和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各设区市可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制定该行业用水计划(定额)。各设区市可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如有调整的,各设区市要根据修订的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及时调整用水计划(定额)。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设区市要根据用水定额(计划),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分档水量。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水量原则上不超过行业取水定额水量2倍;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

2.加价标准。原则上,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2倍。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部分,价格按照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标准加倍收取。

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市可从严制定收费标准。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和城市教育附加费。各设区市已按省物价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