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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科发〔202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23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市属功能区科技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市转化落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中试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显著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示范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龙头企业共同建设中试基地。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中试基地认定备案相关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所在地市级中试基地的申报、日常服务等工作。中试基地建设或运营法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营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市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依托单位申报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2.具有完备的中试验证设备、场地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3.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应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固定研发团队。

4.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符合国家和省市安全、环保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要求。

5.内部管理规范、运营机制高效。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保护入驻中试示范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能为中试成果拥有方培养工程化技术人才团队。

6.成果转化服务业绩显著。对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近两年期间中试服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申报书;

2.中试基地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3.中试基地所在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可的环评、安评报告等;

4.中试服务合同及中试业务财务凭证等促进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中试基地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所属区域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