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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系统延期申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第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工作流程办理延期申报审批工作。
第五条延期申报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
第六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延期申报监督制度,加强对延期申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
第八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特殊困难”,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等,导致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 因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情况而未处理完毕有关账务,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须按要求填报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 上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四) 相关证明资料(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对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申报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对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批准其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在一个纳税申报期内。
第十二条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一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届满办理纳税申报并结算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