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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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8月10日
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文化旅游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文化旅游和文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江苏省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共同负责管理。省、设区市、县(市)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对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拟订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职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职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同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设区市、县(市)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的决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化和旅游活动。省级文化和旅游活动,承办或组织参加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活动,全省性文艺展演展览、文化惠民活动、群众文化活动、节庆论坛,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等。
(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重点打造的舞台艺术、美术、群众文艺优秀作品创作等。
(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配置并改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等。
(四)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宣传推广和品牌打造。扶持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通过广告投放和举办宣传、营销等活动开拓境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重点扶持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项目创建及品牌建设,支持优秀文化和旅游单位发展。
(五)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培育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支持新兴文化和旅游业态,打造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消费集聚区等。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展览展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
(七)文物保护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和大遗址保护、博物馆陈列展示及可移动文物保护、革命文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