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3〕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 先审查、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 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为依 据。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 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 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 1 名机关行 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 “机密” 、 “绝密”的信息;

(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信息;

( 三)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 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 法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 下程序进行:

( 一)由产生政府信息的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 见;

( 二)由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 三) 由行政机关分管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