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5月10日】
(潍政发〔201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潍政发〔2019〕11号)规定,将第五条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修改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第七条中的“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修改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
第十二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规划、建设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
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均排水量超过三百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条修改为:“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进行处罚。”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潍政发〔2023〕4号)规定,1.将第十一条中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修改为“《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18)”。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进行处罚。”
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