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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04〕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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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5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以下简称《备案登记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实施。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