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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 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

 

  第七条 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 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当年12月前将批准后的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一条 各技术委员会在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不宜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予撤消。

  (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应当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调整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调整的,应当通知有关技术委员会实施调整。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获批准,有关技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原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

 

  第十三条 各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组织和指导起草工作,督促工作进展,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以及“编写说明”等有关附件,分送本技术委员会各委员﹑通讯单位成员﹑有关制造企业﹑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检定机构﹑使用单位﹑相关标准的起草单位或个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附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编写说明。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某些技术条款、检定条件、检定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在修订时,应当对新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予以说明等。

  (二)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应当用规定的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可行。

  (三)误差分析。应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估方法分析所规定的计量性能要求、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器及有关设备仪器,环境条件等)、检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同时应当列出误差源、误差的类别、合成的方法及置信概率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为两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若有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试验数据。

  第十七条 起草人或者起草单位收到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列出意见内容和处置结果,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等有关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报审稿的审查工作。

  对于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为保证其编写质量,以会议审定为主;内容较单一、分歧较少的可进行函审。具体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决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或函审前1个月,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有关附件提交审定者。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取得一致同意。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若有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应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赞成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必须有“审定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审定意见需经与会代表通过;函审必须附每位函审人员的函审意见(格式见附件5)及主审人汇总的审定意见,其内容包括对规程的评价及主要修改意见(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后,形成报批稿。报批稿和规定的有关上报材料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当在“编写说明”中说明。报送文件包括:

  (一)报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公文1份(格式见附件7);

  (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2份,软盘1份;

  (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表(格式见附件8)﹑编写说明、

  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进行审核。

 

第四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